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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第五中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2025-12-10 16:43:56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

通辽第五中学实验室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实验室使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与科学探究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保护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良好教学环境,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通辽第五中学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学探究、培训、参观等活动的全体师生、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 责任体系

1.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制定整体管理规划;

2.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负责协调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制度执行;

3.直接责任人:分管部门领导(教务处、德育处等)、实验老师、实验任课教师及实验活动使用者,具体承担申请审核、器材管理、安全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核心原则

实验室使用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严格落实 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担责要求。

第二章 使用申请与准入管理

第五条 使用申请规范

1.教师组织实验活动(含演示、分组实验),实验室使用需提前 1-2周告知实验负责老师相关信息,无需提交书面申请表。

2.告知内容:实验课题、器材药品清单、参与人数、计划使用时间、潜在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老师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资清点(核对器材完好度、药品有效期)、场地调配及安全评估,反馈审核结果;涉及危险化学品或特殊仪器(高压、高温设备等)的,需额外报分管部门领导审批;

3.紧急教学需求临时使用实验室的,须经管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申请擅自使用。

第六条 准入要求

(一)实验老师准入

1.须具备相关学科专业教育经历、对应专业技术知识及实验教学经验,熟练掌握实验技术标准、操作流程及仪器性能;

2.须接受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培训,签署《实验室安全知情书》后开展教学;

3.须熟悉危险化学品特性、仪器故障处理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二)学生准入

1.初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参加实验老师组织的安全入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范、仪器使用、化学品处理、应急逃生及环境保护知识;

2.经安全专项考核(理论 + 操作)合格后方可进入,不合格者重新培训;

3.进入实验室不得携带食品、饮料及与实验无关物品(玩具、电子产品等),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饮水。

(三)外来人员准入

1.外单位人员(参观、学习等)需进入实验室的,须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我校教师陪同;

2.进入后须遵守安全制度,不得擅自触摸器材、药品,不得干扰实验活动,离开前经陪同人员确认无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操作规范

第七条 实验前准备

1.实验教师提前熟悉实验内容、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器材(电源、接口等)、药品(有效期、密封性)安全性,故障器材及时报修,严禁使用过期药品或破损仪器;

2.学生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原理、步骤及安全要点,预习不合格者重新预习,合格后方可参与;

3.实验前由实验老师与任课教师共同清点器材、药品,短缺或不合格的及时补齐、调整。

第八条 实验过程要求

1.师生按编定位置就座,保持安静,不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2.严格按实验方案及操作规程操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开启水、电、气设施,不得触动他人器材或更改实验步骤;

3.危险操作(加热、化学品混合、高压通电等)须由教师全程指导,学生佩戴防护用品(防护镜、手套等);

4.细心观察实验现象,真实记录数据,不臆造、篡改或抄袭,实事求是填写《实验报告》;

5.发现器材故障、药品泄漏、水电异常等情况,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教师或实验老师,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

第九条 实验后整理要求

(一)学生实验后整理

1.实验完毕后,学生在教师监督下清洁实验台面、器材,做到 来时有貌、走时如初

◦ 清洗器皿(玻璃器皿按 一洗、二涮、三冲、四晾处理,腐蚀性残留需预处理);

◦ 擦拭台面,清除试剂、杂物,整理工具并归位;

◦ 实验废弃物(废渣、废液、有毒物质)倒入指定容器,不随意倾倒;

2.小组长按《实验器材清单》清点数量及完好度,向任课教师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二)教师演示实验后整理

1.实验教师须彻底清洁演示所用器材(玻璃器皿除残留晾干、金属仪器擦干防锈、电子仪器无尘擦拭、试剂瓶密封清污);

2.按《器材分类存放标准》归位,做到 定品、定位、定量:普通器材按编号摆入橱柜,精密仪器(天平、显微镜等)参数归零后放防震柜,危险化学品密封后按 双人双锁归回储存区,同步记录使用量、剩余量;

3.演示实验结束后 30 分钟内完成整理,无后续实验的当天完成;整理后联系实验老师验收,签字确认合格,不合格者重新整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设施安全管理

1.实验室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灭火弹、消防桶、沙箱等消防器材,定点布设并贴使用说明;实验老师每学期至少 1 次全面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损坏器材;

2.配备防护镜、手套、应急冲洗装置(洗眼器、喷淋)、急救箱,不随意挪用或拆除;

3.实验室内外、走廊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配备音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30 天;储存区增设防盗门窗、温湿度监测仪及通风设备,实验老师每周检查 1 次并记录数据;

4.电缆按规范布设,设接地保护,高低压设备贴合规标识;不超负荷用电、乱接电线,实验后关水电;实验老师每月检查 1 次线路,排查漏电、漏水隐患

【根据《安全管理总则》(文档 2)第四、五、六条修订,原条款 实验管理员调整为 实验老师,细化检查频次与记录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1.学校每年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务处联合实验老师组织培训,每学期不少于 2 次;

2.培训内容包括国家 / 省市法规、学校制度、操作规范、防火防爆防毒知识、应急预案、消防器材使用;

3.培训形式采用讲座、专题培训、案例分析、印发《安全手册》,结合消防演练、应急模拟(化学品泄漏、触电急救);

4.实验老师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及照片,规范存档。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管理

1.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涵盖创伤、烫伤、化学品腐蚀、误吞毒物、失火、触电等事故流程,实验老师及任课教师须熟练掌握;

2.突发事件发生时,教师、实验老师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学生有序撤离,采取应急措施(灭火、断电、清水冲洗等)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后 1 小时内上报分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伤亡及处置措施;涉及人身伤害的,立即联系 120 并通知家长;处理完毕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存档。

第五章 奖惩与追责

第十三条 奖励机制

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使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具体标准如下:学期内无实验室违规行为、实验操作规范、主动协助整理实验环境(如帮助同学清洁台面、提醒他人规范操作)的学生,授予 实验室安全标兵称号,该荣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实践创新维度(具体评价细则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连续两学期获此称号的学生,可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科学探究社团、校外实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

(一)教师违规处罚

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影响,按以下标准处理,:

轻度违规(首次违反且未造成后果)

未按规定提前 1 - 2 申请实验、擅自调整实验时间但未影响整体教学安排的,给予书面提醒,演示实验后未按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整理器材(如器材未清洁、归位不规范),但在 1 小时内整改完毕的,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口头诫勉谈话,记录违规 1 次。

中度违规(累计违反或造成轻微影响)

累计 2 次未提前申请使用实验室,或 1 次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流程》办理)的,给予书面检查处分;

演示实验后未整理器材且延迟超 1 小时,或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学生出现实验室饮食、擅自触碰仪器等违规行为的,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因器材检查不到位(如使用过期药品、故障仪器)导致实验中断,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令承担器材维修 / 更换费用,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

重度违规(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

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学生违规操作引发轻微安全事故(如轻微烫伤、少量化学品泄漏)的,给予警告行政处分;

因违规操作、管理失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如人身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降低聘岗等级、降职或免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故意购买假冒伪劣实验耗材、药品或安全设施,或隐瞒安全事故真相的,直接给予解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违规处罚

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及影响,按以下标准处理,处理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品德行为维度:

轻度违规

首次携带食品、饮料进入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小声喧哗、做与实验无关事的,由任课教师当场批评教育,责令将食品 / 饮料带离实验室,并提交书面《反思报告》(300 字以上);

实验后未清洁个人实验台面(如残留试剂、杂物未清理),但在教师提醒后 10 分钟内整改完毕的,暂停下次实验参与资格(需完成实验室安全知识重新学习并通过测试后恢复)。

中度违规

累计 2 次携带食品进入实验室,或首次擅自触摸他人实验器材、更改实验步骤的,由德育处通知家长(书面或电话告知),并由家长陪同完成实验室安全规范学习;

实验后擅自携带实验器材(如玻璃器皿、小型工具)出实验室,或故意隐瞒实验异常情况(如器材损坏未报告)的,责令归还器材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校内通报批评。

重度违规

违规操作导致实验器材损坏(维修费用超 500 元)、实验废液随意倾倒污染环境,或拒绝服从教师管理、干扰实验教学秩序的,给予校纪警告处分,暂停本学期剩余时间实验室使用资格,需提交《整改承诺书》并经实验老师验收合格后恢复;

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如造成自身或他人烫伤、化学品腐蚀)的,除承担医疗及器材赔偿费用外,由德育处约谈家长,共同制定专项教育整改方案,整改情况纳入学生成长档案。

(三)其他人员违规处罚

外来人员违规

未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无我校教师陪同进入实验室,或擅自触摸仪器设备、药品的,由陪同教师(或实验老师)责令立即离开实验室,记录外来人员信息并禁止后续进入;

因违规操作造成实验器材损坏、实验环境破坏的,由陪同教师协助追偿损失(按器材实际维修或重置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验老师违规

未按第四章第十条要求履行设施检查责任(如未每月检查水电线路、未每学期排查消防器材)的,给予书面检查处分,责令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检并提交《整改报告》;

因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及时更换过期药品引发安全隐患的,按 教师中度违规标准处理,情节严重的按 重度违规追责。

第十五条 追责程序

责任认定与决定

轻度违规的处理决定(如书面提醒、口头诫勉),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含分管校长、教务处主任、实验老师代表)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出具《违规处理意见书》,直接送达责任人;

中度违规的处理(如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德育处(或人事部门)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公示 3 个工作日;

重度违规的处理(如降职、解聘、校纪警告),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专项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校党委审议;校党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出具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

处分执行

教职工处分由学校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按《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处分由德育处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处分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整改合格后可按程序申请撤销处分;

外来人员违规追偿由教务处牵头,陪同教师协助落实,涉及费用赔偿的由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申诉与复议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需附相关证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必要时邀请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形成《复议意见书》并送达申诉人;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二次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制度解释与修订

1.本制度由通辽第五中学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学校根据法规更新、设施升级、教学需求修订,修订后经校党委审议、公示 3 个工作日后施行。

第十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总则》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辽市第五中学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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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葛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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