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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5-12-10 16:35:14  通辽第五中学  出处:总务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一、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工作。固定资产办公室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资产使用各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财务科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负责登记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月报、资产年报、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资产处置、变动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新增验收入册等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资产,符合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各部门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达到大额资金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 固定资产的验收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入册。固定资产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第四、 固定资产使用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部门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辞职、退休、调离等,应完善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固定资产办公室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 固定资产处置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固定资产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通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单位不得放弃、侵占、私分、截留、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直接缴入国库,由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固定资产的清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第九: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相关文件、原始发票等票据及时记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十:无形资产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执行

 


通辽市第五中学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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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葛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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