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加班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
三、加班审批程序:确需加班要事先周密安排,做出计划,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科室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四、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由主管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五、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结合我校经费的实际,标准为50元/天(半天为25元)。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定期进行公布,做为年末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六、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五小时的按一天计,五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三小时按一天计,三小时以内按半天计。
七、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4、上级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5、节假日参加各类考试工作(含监考)、值班工作及其他有考核或津贴补助的工作,不计加班。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确需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九、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本制度从2015年1月起执行。